Bipolar II Disorder
296.89(F31.81)
诊断为双相II型障碍,必须符合下列目前或过去的轻躁狂发作和目前或过去的重性发作的诊断标准。
轻躁狂发作
A. 在至少连续4天的一段时间内,几乎每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里,有明显异常的、持续性的高涨、扩张或心境易激惹,或异常的、持续性的活动增多或精力旺盛。
B. 在心境障碍、精力旺盛或活动增加的时期内,须符合至少下述3项(或更多)症状(如果心境仅仅是易激惹,则为4项),并持续性地表现出与平常相比明显的改变,且达到显著的程度。
1. 心膨胀或夸大。
2. 的需求减少(例如,仅仅睡了3小时,就感到休息好了)。
3. 比平时更健谈或有持续讲话的压力感。
4. 意念飘忽或主观感受到思维奔逸。
5. 报告或被观察到的随境转移(即,太容易被不重要或无关的外界刺激所吸引)。
6. 有目标的活动增多(工作或上学时的社交,或性活动)或精神运动性激越(即,无目的、无目标的活动)。
7. 过度地参与那些结果痛苦可能性高的活动(例如,无节制的购物,轻率的性行为,愚蠢的商业投资)。
C. 这种发作伴有明确的功能改变有关,个体无症状时没有这种情况。
D. 这种心境障碍和功能的改变可以明显地被他人观察到。
E. 这种发作没有严重到足以导致显著的社交或职业功能的损害或必须住院治疗。如果存在性特征,根据定义,则为躁狂发作。
F. 这种发作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其他治疗)的生理效应。
注:由抗抑郁治疗(例如,药物、电抽搐疗法)引起的完整的轻躁狂发作,持续存在的全部症状超过了使用的治疗的生理效应,这对于轻躁狂发作而言是足够的证据。然而,需要谨慎的是,1项或2项症状(尤其是使用抗抑郁药物后出现的易激惹的增加、急躁或激动)不足以做出轻躁狂发作的诊断,也不足以说明个体有双相的素质。
重性抑郁发作
A. 在同一个2周时期内,出现5个或以上的下列症状,表现出与先前功能相比的变化,其中至少1项是(1)心境抑郁或(2)丧失兴趣或愉悦感。
注:不包括那些能够明确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的症状。
1. 几乎每天和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既可以是主观的报告(例如,感到悲伤、空虚、无望),也可以是他人的观察到(例如,表现为流泪)注:和,可能表现为心境易激惹)。
2. 几乎每天和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活动兴趣或愉悦感都明显减少(既可以是主观陈述,也可以是观察所见)。
3. 在未节食的情况下体重明显减轻,或体重增加(例如,一个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食欲都减退或增加(注:儿童则可表现为未能达到标准体重)。
4. 几乎每天都失眠或睡眠过多。
5. 几乎每天都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由他人看得出来,而不仅仅是主观体验到的坐立不安或变得迟钝)。
6. 几乎每天都疲劳或精力不足。
7. 几乎每天都感到自己毫无价值,或过分地、不适当地感到内疚(可以达到妄想的程度,并不仅仅是因为患病而自责或内疚)。
8. 几乎每天都存在思考能力减退或注意力不能集中,或犹豫不决(既可以是主观的陈述,也可以是他人的观察)。
9. 反复出现想死的想法(而不仅仅是恐惧死亡),反复出现没有具体计划的意念,或有某种自杀企图,或有某种实施自杀的特定计划。
B. 这些症状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C. 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