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性创伤障碍”的诊断标准的意见是由美国国家创伤压力网络(NCTSN)的附属执行组,从2009年2月开始着手进行讨论和设计。因为这个诊断标准的效度、相关性、症状门槛,以及临床用途尚未能通过数据收集或分析而未被收录在DSM里。
A.暴露在创伤之下。在至少一年的时间内,儿童或经历或目睹过多种、长期的恶劣事件,而且这些恶劣事件从儿童或青少年早期开始,包括以下几种。
A.1.直接经历或目睹反复的、严重的人际暴力;以及
A.2.由于主要养育者频繁更换导致的养育/保护不足;反复与主要养育者分离;或受到严重且持续的虐待。
B.情感或心理失调。儿童对唤起调节的发展状况表现出异常,至少包括以下2项:
B.1.无法从极端状况(例如恐惧、愤怒、羞耻)中调整、忍受或恢复,包括长期或极端的戏剧化破坏性为,或不动。
B.2.身体功能失调(例如持续的、进食,或排泄障碍;对于触摸或声音过度反应或完全无反应;日常变化中缺乏组织)。
B.3.对感觉、,或身体状况性减弱,或出现解离症状。
B.4.描述情绪或身体状况的能力受损。
C.注意力或行为失调。儿童在维持注意力、学习,或应对压力的能力上表现出发展异常。包括下列至少3项。
C.1.长期担心危险,或缺乏感受威胁的能力,包括误读安全或危险的信号。
C.2.自我保护能力受损,包括极端地寻求刺激或冒险。
C.3.以不恰当的行为进行安慰(例如摇晃或其他有节奏的动作、强迫性手淫)。
C.4.习惯性(无论是有意的或是自动的)或者反应性的自我伤害行为。
C.5.无法发起或保持带有目的性的行为。
D.自我和人际关系失调。儿童对自我认知和人际关系能力表现出发展异常,至少出现以下3项:
D.1.强烈地担忧养育者或者其他亲近的人的安危(包括早熟的关怀行为),或与养育者/其他亲近的人分离之后难以容忍团聚。
D.2.持续负面的自我评价,包括自我伤害、无助感、无价值感、无效感,或失败感。
D.3.在与关系较近的成年人或者同辈之间的互动中,极端或者持续地不信任、蔑视或者缺乏互助行为。
D.4.对于同辈、养育者或者其他成年人有反射性的躯体或者语言攻击行为。
D.5.不恰当(过度或者不加选择地)与人进行亲密接触(包括但不仅限于性方面或者身体上的亲密),或过度依赖于同辈或成年人获得和确定感。
D.6.同情心异常,例如对他人的困境缺乏同情心,或者无法忍受他人的困难,或者对他人的困境表现出过度反应。
E.创伤后应激症状。儿童在症状B/C/D3类症状中每类至少表现出1项症状。
F.这些症状(标准B/C/D)至少持续6个月。
G.功能受损。这些症状导致在以下至少2项的功能在临床上明显受损:
G.1.学业。
G.2.家庭。
G.3.同辈。
G.4.法律。
G.5.健康。
G.6.职业(适用于那些处在、寻找,或被建议进行工作、志愿工作或职业训练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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