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c本能及其变化 Instincts and their Vicissitudes ( XIV, 111-40 )
Triebe und Triebschicksals (X,210-32)
本能及其变异(1971d)
本能及其蝉变(1987c, 1996a, 1997b)
本能的蜕变(1996b)
按语
本文是关于本能问题的专论。他从不同角度分析说明本能这一基本概念所涵盖的内容,使用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问题,如本能的原动力、目的、对象和来源,以及描述性本能的一般性质所采用的方法等。它对研究弗洛伊德三大理论支柱之一——本能论具有重要价值。
英文版编者导言
本文译自1925年的版本,但此后已做了大量改写。
弗洛伊德于1915年3月15日开始撰写此文,于4月4日完成了该文及《压抑》一文的写作。
我必须在序言中声明,英语中的“本能”(instinct)相当于德语中的“Trieb”(整个标准版中均如此)。为何选择“instinct”而不用“drive”或“urge”,在本版第一卷的总导言中已有论及。无论如何,此处的“instinct”不是当前生物学家在通常意义上使用的“本能”,不过,弗洛伊德透过本文所表达的意思不能不使我们做如此翻译。而在《论》一文中,弗洛伊德却使用了德语的“Instinkt”,尽管意思已大不相同。
然而,弗洛伊德在使用“Trieb”(本能)和“Triebrepr sentanz”(本能表征,instinctual representative)时是含糊不清的,为了达到更清楚的理解,这是必须注意的。在121~122页,他将本能描述为“介于心理与躯体之间的概念……是刺激的心理表征,这种刺激由有机体内部产生并触及精神(mind)”。在此之前他有两次用了几乎相同的词汇予以描述。几年之前,在讨论施莱伯(Schreber)病例第三部分接近结尾处(1911c),他写道:本能是“介于躯体与心理之间的概念……具有机体力量的心理表征。”同样,在早于本文几个月前的一段话及《性学三论》(1905d)第3版的追加语中(发表于1915年,但前言的时间为1914年10月)(标准版,第7卷,第168页),他写道:本能是“内渗(endosomatic)的、不断流动的刺激源(source of stimulation)的心理表征……是一个介于心理与生理之间的概念。”这三种说法均清楚地表明,弗洛伊德并未对“本能”及其“心理表征”作出区分。他已明确地将本能本身视为躯体力量的心理表征。但如果转向他以后的论文,我们似乎又能发现他对本能及其心理表征作了明确的区分,这在《潜意识》中表现得最为清楚:“本能始终不能变成意识的对象——只有代表本能的观念(idea)(德语为Vorstellung)才可以。此外,即使在潜意识中,本能也只能为观念所代表……当我们说道潜意识本能冲动(unconscious instinctual impulse)或压抑的本能冲动(repressedinstinctual impulse)时,我们的意思只能是,本能冲动的观念表征是潜意识的。”同样的观点多次出现在其他章节中,比如,在《压抑》中,弗洛伊德说到:“本能的心理(观念)表征……这种表征毫无疑问会坚持不变,本能则总是附着于它之上。”在此文中他还写道:本能表征是“一个观念或一组观念,它们源于对本能的限定的心理能量贯注(力比多兴趣)。”接着他又写到:“除了观念之外,表征本能的其他因素也应考虑进来。”由第二组引文可以看出,本能已不再被视为肉体冲动的心理表征,而是非心理性的其他现象。关于本能本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弗洛伊德以后的著作中还可见到,只不过第二种观点占了上风。也许这种矛盾比实际的更明显,而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确切地讲依赖于概念本身的含糊上——介于生理与心理之间的边界概念(frontier concept)。
弗洛伊德在许多段落中表达了他对本能的心理知识的不满,比如,在此之前不久的论的论文中(1914c),他埋怨道“我们缺少可以为我们指明方向的任何本能理论。”在此后的《超越快乐原则》中(1920g,标准版,第18卷,第34页),他写道,本能“曾经是心理学研究最重要和最费解的因素”。在他为《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写的文章中(1926f),他承认,“对精神分析而言,关于本能的理论同样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领域。”相对而言,本文算是较早对这一主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尝试。虽然他的继承者在许多方面对此做了更正和补充,但都认为这是弗洛伊德对本能理解的最清楚表述,弗洛伊德在此对本能的活动方式也做了最详尽的描述。虽然此后的外界反应,不得不使他改变了决定本能的更深层原因及本能的分类观点,但该文是理解这一理论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基础。
在此对弗洛伊德改变本能分类观点的历程做一总结恐怕是适宜的。令人惊奇的是,只是在他论文的较后部分他才对本能的复杂表现给以描述。“本能”一词很难在弗洛伊德与布洛伊尔(Breuer)合写的著作或写给弗利斯(Fliess)的作品甚至《释梦》(1900a)中找到,只是在《性学三论》(1905d)中“性本能”(sexual instinct)才得以自由地表达。作为弗洛伊德最常用的术语之一“本能冲动”(instinct impulse),似乎在《强迫性行为与宗教活动》(1907b)一文中才首次出现。然而这一术语总的来讲未超出“动词”范畴:本能当然还有其他的名称,在很大程度上它常被“兴奋”(excitations)、“观念”(affective ideas)、“愿望冲动”(wishful impulses)及“内源刺激”(endogenous stimuli)等所替代。例如,下面对“刺激”(stimulus)与“本能”做了区分:“刺激”是产生单一作用的一种力量,而“本能”却总是一种“稳定”(constant)的力量。其实,这种明确的区分,弗洛伊德在20年前就已做出,只不过他用的是相似的词汇:用“外源兴奋”(exogenous)和“内源兴奋”(endogenous excitations)替代了“刺激”和“本能”。同样,弗洛伊德在此后又指出,原始有机体(primitive organism)不能像对付外部刺激那样用逃避的行为对付本能需要。同样,这一想法在20年前也已有了,只不过他还是用了“内源刺激”(endogenous stimalus)。在《科学心理学设计》(1950a [1895])第二编第一部分的第二节中,弗洛伊德说,这些内源刺激“有其身体细胞的根源并导致主要需要的产生:饥饿、呼吸及性”。但在这里却根本没有真正的“本能”词汇出现。
在这一时期,弗洛伊德认为,精神(psychoneuroses)的冲突是“”(ego)与“性”(sexuality)的冲突。虽然“力比多”(libido)是一个常用术语,但作为一个概念却指“躯体性紧张”(somatic sexual tension),并认为是一个“化学事件”(chemical event)。只是在《性学三论》中,力比多才被明确地归纳为性本能的表达。而冲突的另一面“自我”却很久都未界定。关于自我的讨论主要是在与其功能的联结中进行的,尤其是“压抑”、“抵抗”和“现实检验”,但却很少说到它的结构(structure)及动力学(dynamics)[除了在《科学心理学设计》第一部分第14节中有过这样的企图。“自我保护”(self—preservative)本能几乎根本没有涉及过,只是在探讨力比多的理论时间接地提到过,即力比多在发展的早期会附着于自我保护本能。但若将自我视为神经症冲突的压抑器(repressive agent),似乎没有明显的理由可将它们与自我所起的作用联结起来。在《精神分析关于心因性视觉失调的观点》中(1910j),弗洛伊德突然地引入了“自我本能”(ego—instincts),一方面将它等同于自我保护本能,一方面又等同于压抑功能(repressive function)。此后,两种本能,即力比多与自我本能间的冲突便成了规律性的。
然而,“自恋”概念的引进却使问题变得复杂了。在关于自恋的论文中,弗洛伊德提出了“自我力比多”(ego—libido)(或自恋力比多narcissistic libido),与“对象力比多”(object—libido)贯注于对象相比,自我力比多是贯注于自我的。在该文的一节及之前的一处议论中,弗洛伊德向人表明他已为本能的这种“二元的”(dualistic)分类感到不安。的确,在关于“施尔伯”的分析中,他坚持将“自我贯注”(ego—cathexes)与“力比多”加以区分,将“源于性能的兴趣”与“一般兴趣”加以区分。后一种区分在弗洛伊德反驳的论自恋一文中又出现过。本文也再次使用了“兴趣”(interest),而在《精神分析导论》(1916~1917)第26讲讲座中,“自我兴趣”(ego—interest)或更简洁的“兴趣”是作为“力比多”的对立物常常出现的。然而,这些“非力比多本能”(non—libidinal instincts)的真正本质却是模糊不清的。关于本能分类的转折点,出现在弗洛伊德的《超越快乐原则》中,在第六章中,他坦率地承认了自己遇到的困难,并清楚地表明,“自恋力比多当然是性本能力量的表现”,它必须支持“自我保护本能”(标准版第18卷,第50页)。然而他仍坚持认为,除了力比多本能之外,还有自我本能和对象本能。正是在此处仍同样坚持了“二元的”观点,引入了关于死的本能(death—instinct)的假设。在《超越快乐原则》(标准版第18卷,第60~61页)第六章结尾的一个很长的脚注中,弗洛伊德明确了他关于本能分类观点的发展。在《自我与本我》(1923b)第四章中,随着新的更复杂的心理结构的阐明,他再次讨论了这一问题。在《文明与缺憾》(1930a)第六章中,他再次更详细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并第一次专门讨论了“攻击”(aggressive)和“破坏”(destructive)本能。除了在涉及力比多因素(如在施虐狂和受虐狂中)时谈到这些本能外,早些时候他几乎根本没注意到。但他现在把它们当做一种“纯形式”(pure form)予以讨论,并把它们解释为死的本能的派生物(derivatives)。他关于该问题的更后期观点可在下列两部著作中找到:《精神分析新论》(1933a)第32讲及《精神分析纲要》(1940a)第二章《本能及其变化》。
本能及其变化
人们常常坚持认为,科学应建立在清晰并明确限定的基本概念(concepts)之上,而事实上,即使最精确的科学,起初也不会有这样的定义。科学活动的真正开端无疑包括对现象的描述,然后对它们进行组织、分类及建立它们之间的联系。即使在描述阶段,也难免出现使用某些抽象观念(abstract ideas)描述我们所掌握的资料,这些观念当然不是完全源于新近的观察本身,而是由别处而来。当我们对资料进行分析加工时,这些此后变成科学基本概念的观念仍然不可或缺。他们起初显然会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就内容而言可以毫无疑问地具有清楚的限定。只要它们继续保持这一状况,那么借助于对产生这些观念的观察资料的不断参照,就可达到对其意义的理解。不过,这些观念确实是强加于资料之上的。因此,严格地讲,从本质上它们是约定俗成的——虽然不是随心所欲选择的,而是由与经验到的资料的决定的,这些关系在我们能够清楚地辨认和论证之前似乎就被我们感觉到了。只有通过对观察资料的更彻底的检查,才可能使基本的科学概念变得更为精确并逐渐确定下来,这样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它们才变得可资利用和稳定。的确,到了此时才可能对它们下定义,然而,就知识的发展而言,即使是定义也不是僵死不变的。物理学对此做了极好的说明,即使是“基本概念”(即确定了定义),其内容也会持续地发生变化。
对我们而言,心理学中的“本能”便属于这种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虽然它目前仍不精确,但却是必不可少的。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内容进行探讨。
首先从生理学的角度看。我们已经知道,生理学中有“刺激”概念及反射弧(reflex arc)模式,生物体通过行为对作用于生物组织(神经物质)的外界刺激做出反应。因为这种行为是将刺激物移开,使它不再起作用,因而是适宜的。
那么,“本能”与“刺激”的关系如何呢?没有什么可以阻碍我们将“本能”纳入“刺激”的概念之内,可以说,本能是对心理的一种刺激,但我们却不能将本能等同于心理刺激(mental stimulus)。很明显,除了本能刺激之外,还有其他的刺激作用于心理,这些刺激更像生理刺激。比如,当强光作用于眼睛时,就不是本能刺激。然而,咽黏膜的干燥及胃黏膜的疼痛本身就会使人感觉到。
我们已掌握了一些必需的资料,以对作用于心理的本能刺激与其他刺激(生理学的)做出区分。首先,本能刺激不是来自外部世界,而是源于有机体内部。正因为此,本能刺激对心理的作用是不同的,而为了移开这些刺激所采取的行为也是不同的。其次,如果假定本能刺激具有单一性,仅靠某种单一的行为即可将其处理,那么,刺激的所有本质都被掩盖了,典型的例子便是刺激条件下的逃跑。当然,这些作用可能重复或累积,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一过程的认识,也不影响我们对于移动刺激条件的认识。从另一方面看,一种本能绝不仅仅产生一种暂时性的力量,而总是一种稳定的力量。再次,既然本能产生于有机体内部,那么要逃避它便是不可能的。描述本能刺激的更好的术语是“需要”,要消除需要就要“满足”,而满足只有通过对内在刺激的适当(足够)改变才能实现。
让我们把自己想象为几乎无助的生物体,在世界上毫无目标,其神经物质却在接受刺激。这一生物体很快就能够作出首次区分和选择方向。一方面它将意识到身体行为(逃跑)逃避的刺激,这是面向外部世界的。另一方面它还会意识到另一种刺激,逃避行为已毫无用处,这种刺激的特征便是恒定压力的持续。这些刺激是内部世界的信号,证明了本能需要的存在。这样,生物体便从身体行为的功效性上,对知觉物质做了“外在”与“内在”的分类。
这样,通过对本能主要特征的认识,即他们源于有机体内部的刺激并表现为一种恒定力量,我们首先认识了本能的基本性质。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推测出了本能的其他特征,如无法用逃避对付它。然而,这种探讨过程并不能阻碍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保证我们对心理现象的探讨,我们不单单将特定的约定俗成作为基本概念用于表述经验中的资料,我们还需使用许多复杂的“科学心理学设计”(postulates)。我们对本能的最重要方面已做了假设,现在所要做的便是将其表达清楚。这一假设具有生物学本质,并使用了“目的”(purpose)概念(或适宜概念expediency),这意味着:神经系统是具有这种功能的器官,它可以去除刺激,或者将刺激降到最低的可能水平;如果可以,它会使自身保持在不受刺激的条件之中。我们现在不必找出这些观念的非限定性的例外,而是赋予神经系统这样的任务——用通常的术语讲——控制刺激(mastering stimuli)。这样,我们就会发现,本能的引入使得生理反射的简单模式变得极为复杂起来。外部刺激只需神经系统避开就行,这是借助肌肉运动实现的,而作为一种适宜的运动,它变成了一种遗传素质(hereditary disposition)。然而,源于有机体内部的本能刺激却不能用这种机制对待,它们对神经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它不得不采取一些联合性活动,借助这些活动使外部世界产生变化,以满足内在刺激的要求。总之,这些活动使神经系统恢复了它躲避刺激的理想意图,因为对神经系统而言,外部刺激的流入是源源不断和无法避免的。因此,我们或许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本能和非外部刺激才是使神经系统得以发展的真正动机力量,神经系统的非极限能力使得它发展到了目前如此高的水平,实质上没有任何力量可阻止我们做出这样的假定,本能本身,或至少部分地是外部刺激促动的,这是在种系发展的过程中给生物体带来的诱发变异(modification)。
如果我们能发现即使是发展到最高水平的心理器官的活动,也服从于快乐原则,比如在愉快不愉快的维度上受情感(feelings)的自动调节,那么我们就不能拒绝做更进一步的假设。这些情感反映了控制刺激过程的方式,也就是说,不愉快的情感会与刺激的增加相联系,而愉快的情感则与刺激的减少相联系。然而,在我们有可能发现存在于愉快与不愉快之间的关系及影响心理生活的刺激量波动之前,我们最好谨慎地将这种假设视为一种极不确定的形式。毫无疑问,可能存在着许许多多这样的关系,但却不是简单的关系。
如果我们现在从“生物学”的观点来思考心理生活,那么,我们就会将“本能”当做介于心理与躯体之间的概念;当做刺激的心理表征,这些刺激源于有机体内部并触及心理;当做心理活动的需要量,这是身心相互联结的结果。
我们现在便可以讨论与本能概念有关的一些术语了,如本能的“压力”(pressure)、本能的“目的”(aim)、本能的“对象”及本能的“根源”(source)。
我们将本能的“压力”(Drang)理解为本能的动力因素(motor factor),是一种力量或它所展示出来的需要量。运用压力是所有本能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压力是本能的实质(essence)。每一种本能都是活动的一个方面。当我们不是严谨地说到被动的本能时,仅仅指本能的“目的”是被动的。
本能的“目的”(Ziel)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为了满足,而满足的获得仅能在本能条件下将刺激状态移开。不过,尽管每一种本能的终极目的保持不变,但却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达到目的。因此,我们可能会发现本能具有多种相近的、居间的目的,它们之间相互结合或相互交换。经验还使我们可以说,本能的目的是受到抑制(inhibited)的,这一过程表现为在本能满足获得后,本能便被抑制或被转移(deflected)。我们可以假设,即使这样的过程也渗透着部分满足。
本能的“对象”(Object)指本能所指的事物或本能为实现其目的所借助的事物,它们具有最大的可变性,与本能没有根本的联系,只是在使本能满足具有可能性时才与本能联系起来。本能对象未必是新异的,它也许是主体(subject)自身的一部分。在本能存在的整个过程中,对象可能会出现多次的变化,本能的移置(displacement)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同样的对象可以使多种本能获得同时满足,阿德勒将这视为“本能的汇集(confluence of instincts)(德语为Triebverschrnkung)。本能与其对象的最密切关系明显地表现为“固着”(fixation)。它经常出现在本能发展的最早期,通过对分离(detachment)的坚决反对使本能的运动停顿下来。
本能的“根源”(Quelle)指的是身体过程,它产生于某一器官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其刺激以心理生活的本能表征出来。我们不知道这一过程是否必定具有化学性质,或对其他本能的释放作出反应(如机械的、力量的)。关于本能根源的研究显然超出了心理学范围,尽管本能完全是由身体原因决定的,而在心理生活中我们却只能通过其目的才能了解它。关于本能根源的确切知识,对心理学的研究或许并不是不可缺少的,有时其根源是根据其目的推断的。
难道我们可以这样设想:源于身体内的不同本能在作用于心理时,会根据其性质不同而进行区分吗?这就是为何在心理生活中它们以性质不同的方式予以表现吗?这种假设似乎是无法证明的。我们更喜欢找到更简单的设想就足够了;所有的本能在性质上是相似的,其结果取决于它们所具有的兴奋量,或许还要取决于那一兴奋量的特定功能。要区别不同本能所产生的心理效果,或许追溯到它们根源的不同就够了。无论如何,只有在以后的联系中我们才能清楚本能的性质问题意味着什么。
我们会设想有什么本能及有多少本能吗?当然我们有极多的机会做任意选择。只要符合主题需要,又不超出精神分析的允许范围,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反对一个人使用这样的概念,如游戏本能、破坏本能或合群(gregariousness)本能。不仅如此,我们还应问自己这样的问题,像这些如此专门化了的本能动机,是否从本能根源上可以做更进一步的切分,这样,只有原始本能——即不能再继续切分的——才具有重要性。
我已经说过,可对这样的原始本能做出两组区分:自我或自我保护本能与性能。然而,这一设想并不像关于心理器官的生物学目的的设想那样具有必要的先决条件。它仅是一种活动性(working)假设,有用时才用,若代之以其他的假设,对我们的描述及分类工作几乎无甚区别。这一假设产生了精神分析的发展过程,起初用于精神神经症,或更确切地讲,是用于“神经症”(癔症和强迫神经症)。这表明,这些情感的深处存在着性需要与自我需要的冲突。同样可能的是,关于其他神经症情感的详尽研究(尤其是自恋精神神经症和精神分裂症)或许会改变这一惯例,并对原始本能做出不同的分类。不过,在目前我们尚不知道任何这样的惯例,也没有遇到任何不同意性本能和自我本能分类的争议。
在对心理资料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是否可以找到本能区分与分类的任何决定性要点的说法,我是全然怀疑的。这种研究本身似乎就呼唤关于本能生活的限定性假设的运用,如果这些假设可从其他的知识领域中得到并运用于心理学,那当然是我们所期望的。生物学在此所做的贡献显然与性本能和自我本能的区分并无矛盾。生物学表明,性并不与个体的其他功能相同,因为它的目的已超越个体而包括新个体的产生,即人种的延续。生物学还进一步表明,两种似乎建立得同样好的观点,可以用于自我和性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个体是主要的,性仅为个体活动的一种,而性满足则是个体的需要之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相对于准永生(quasi immortal)的生殖原生质(germ—plasm),个体是一个暂时和过渡的附属物(appendage),它受生殖过程的委托。我认为,从化学过程上看,性功能不同于其他身体过程的假设,同时也是埃利希(Ehrlich)学校生物学研究的假设。
既然从意识层面上研究本能生活遇到了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那么我们关于本能生活的主要知识仍源于对心理障碍的精神分析学研究。然而,精神分析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仅为我们提供了性本能本质的相对满意的知识,因为在精神神经症中,通过分离的观察即可精确地将其观察到。但随着精神分析对其他神经症特性的研究,我们毫无疑问地会找到自我本能的知识基础,尽管期望在这种研究中要获得同样有利的观察条件未免失之轻率。
现在可对性本能的一般特性作出说明了,它们数量很大,源自许多的身体器官,起初互相间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只是到后期互相间才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完全综合(synthesis)。每一本能都旨在获得“器官快感”(organ—pleasure),只是在实现了综合之后,它们才具有了重建(reproduction)功能,并作为一般的性本能被辨认出来。起初它们好像与自我保护本能相连,然后才渐渐分离出去,就是在对象选择上,它们也步自我本能的后尘。它们中的一部分毕生与自我本能相连,并从力比多组元(1ibidinal components)中获得营养,这样,其正常功能难以被人注意到,只是在疾病产生时人们才可清楚地看到它的真面目,对它们的区分依赖于其在广泛的范围内所具有的活动能力及是否随时可改变其对象。这种随时可改变其对象的结果使得它们具有了远离原始的性行为的功能——能够“升华”(sublimation)。
发展的过程及生命的过程对本能变化的探讨,必须限定在性本能之内,因为我们对此最为熟悉。观察表明,本能可能会出现以下变化:
变成对立的;
围绕主体的自我;
压抑;
升华。
既然我不准备在此探讨升华问题,而压抑则需要专门的章节予以讨论,我们也就只有描述和讨论前两点了。我们必须记住,当本能以不更改(unmodified)的形式进行时会受到动机力量(motive forces)的反抗,我们还可以将这些变化视为反抗本能的“防御”(defence)形式。
本能向其对立面的转化可分为两个过程:主动向被动的转化及本能的内容转化。由于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故必须分别予以讨论。
主动向被动的转化有两个例子:施虐狂——受虐狂(sadism—masochism)、窥视癖——裸露癖(scopophilia—exhibitionism)。转向仅仅影响到本能的“目的”,主动性目的(虐待、观看)代之以被动性目的(被虐待、被观看)。本能内容的转化仅有一种情况,即爱转化为恨。
本能向主体自身的转化看似合理,即受虐狂实际上是施虐狂对自我的转化,裸露癖包括自视自己的身体。分析性观察的确令我们毫无疑问地认为,受虐狂分享着对自我攻击的快乐,裸露癖则分享着展示自我的快乐。这一过程的实质便是“对象”的改变,而目的则原封不动。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在这些例子中,无论是对主体自我的转化,还是主动向被动的转化,都是结合的或共生的。
为阐明这一情形,更彻底的研究仍是基本的。
在施虐狂和受虐狂中,这一过程可能表现为:
1.施虐狂以别人为对象,向其施以攻击或暴力;
2.若放弃对象便代之以自我。在转向自我的过程中,主动向被动的转化也受到了影响;
3.新出现的人会再次成为追求的对象,这个人是本能目的改变的结果,他代替了主体的角色。
第三种情况常被称做受虐狂。同样,其满足是按照原始的施虐狂途径实现的,被动的自我先被置于幻想之中充当角色,然后在事实上被外在的主体所替代。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直接的受虐狂满足却极令人怀疑。我曾描述过的在形式上并非源于施虐狂的原始受虐狂,似乎从未遇到过,看来通过对强迫神经症施虐本能(sadistic instinct)行为的观察,推测第二种情况的存在并非是多此一举。在这里存在着一种对自我态度的转化,而不必存在对他人态度的默认,这一变化仅仅在第二种情况下才出现。虐待的欲望变成了自我虐待(self—torture)和自我惩罚(self—punishment),而不是变成了受虐狂。主动的声音(voice)变成了反映性的中度声音,而不是被动之声(passive voice)。
由于下列情形的出现,我们关于施虐狂的观点显得更有偏见,即施虐本能伴随着其一般性目的(或就在目的之中)似乎旨在某一特殊目的的实现——不仅侮辱、控制他人,还要使其遭受疼痛。精神分析表明,在本能的原始目的性行为中,疼痛的增加并不起什么作用。一个有施虐倾向的并不在于是否要给他人带来疼痛,他也不准备这样做。但施虐倾向一旦转为受虐倾向,疼痛便很容易满足被动的受虐目的,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痛觉,像其他的不愉快感觉一样,引发了性兴奋(sexual excitation)并产生了一种快乐的条件,正因为如此,主体宁肯经历这种疼痛的不愉快。一旦疼痛的感觉变成了一种受虐狂目的,那么,产生疼痛也便以退化的方式变成了施虐狂目的。在别人遭受疼痛的同时,主体通过与受虐者的认同(identification)而享受这种受虐状况。当然,在这两种情形下,并不是疼痛本身被享受,而是伴随疼痛的性兴奋——因此可从施虐的位置方便地得到。这样,享受痛苦便成了一种本为受虐的目的,但作为一种本能目的,仅仅出现在本能施虐的人身上。
为了全面起见,我可以说,同情不应被视为施虐狂者本能转化的结果,而应被看做是对抗本能的“反向形成”(reaction—formation)(此后可见到关于差异性的讨论)。
通过对另一对对立状况的调查——本能的目的分别是看别人和展示自己(用性变态的说法,指窥视癖和裸露癖),我们就可发现更不同但却更简单的事实。我们同样可以像在上例中一样假设三个阶段:(1)“看”作为一种指向外在对象(extraneous object)的行为;(2)放弃外在对象,将窥视本能转向自己身体的一部分。于是,在转向被动的同时建立了新目的——被别人看;(3)引进新主体,展示自己以让他看。毫无疑问,主动目的再次先于被动目的,即先自己看再让别人看。但在施虐狂中却有很大的不同,在窥视本能的情形中,我们可以辨认出早于刚才所描述的第一阶段。窥视本能的活动起初是身体性欲(auto—erotic)的:它有对象,但这一对象是主体自体的一部分。只是到了后期,通过比较这一对象才为他人身体的一部分所替代——进入第一阶段。这一预阶段是非常有趣的,因为它是这一对对立状况的根源,其区别仅决定于在原始情形中哪一因素被改变了。
这种一开始便指向外在对象的预阶段在施虐狂中是不存在的,虽然对力图控制自体的这一阶段的构建(construction)并非毫无理由。
必须注意的是,以上所涉及到的两种本能的例子,其从主动到被动的转化及转向自我本身事实上从未卷入本能冲动的全部能量。即便转化过程本身是强烈的,本能早期的主动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与晚期的被动方向也是相伴而行的。关于窥视本能的唯一正确表述应当是,其发现阶段,其自体性欲阶段与预阶段以及最后的主动或被动形式,均是相伴共生的。如果我们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本能满足的机制之上而不是本能所导向的行为之上,那么,这一观点的真理性就变得清楚了。不过,从另一角度审视及表征这一事实也是许可的。我们可将每一种本能生活分为一种分离的连续性系列,在其存在的任何时段内,每一系列都具有同质性(homogeneous),系列间的关系可比拟为熔岩的相继喷发。然后我们便可将本能的初始喷发描述为一种不变形态而不向任何方面发展。但在此之后的下一波(wave)便有所变化了——比如由主动变被动,伴随着这一新的特征,后一波便加到了上一波之上,等等。这时候如果对本能冲动从起始态观察到某一限定点上,那么,我们所描述的连续波动必然会呈现出本能特定发展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