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之有意义,我们已努力证实,并可用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了。可是我要再声明一下:我们决不主张一一为我们的目的起见,也不必主张——每一过失都各有其意义,虽说我相信这也是可能的。我们只须证明各种过失比较普遍地有这种意义便够了。关于这一点,各种过央形式也略有差异。有些舌误,笔误等纯粹是生理变化的结果,虽然那些基于遗忘(如遗忘专名或“决心”及失物等)的过失不是如此。遗失了自己的所有物在某些实例中也被认为是没有用意的。总之,我们的理论只可用以解释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过失。当我们进而假定过失是由于两种“意向”互相牵制而发生的心理行动时,你们也必须记得上述的这个限制。
这便是我们的的第一个结果了。以前的心理学不知道有这种互相牵制的情形,更不知道这种牵制能产生这些过失。我们已经将心理现象的范围大加扩充,而使心理学有前所未经承认的现象了。
让我们先讨论一下“过失是心理的行动”这一句话。“过失是心理的行动”是否比“过失是有意义的”有更丰富的涵义呢,我认为不然。相反,前一句话反比后一句话更加模糊,而更易引起误会。凡是在心理生活中可以观察的一切,都可认为是心理现象。但也要看它是否为这样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它直接起源于身体的器官,或物质的变化,因而不属于心理学研究的范围;或者是另一种现象,(它)直接起源于他种心理过程,而在这些过程背后在某一点上发生一系列的机体的变动。我们之所谓心理过程,便指那后一种。所以我们不如说:过失是有意义的,反较为便利;所谓意义就是指重要性,意向,倾向,及一系列心理过程中的一种。
还有一组现象虽和过失有很密切的关系,但不宜称为过失。我们可称为“偶然的”及症候性的动作。这些动作似乎足没有动机,没有意义,也没有用处,而且显然是多余的。它们一方面和过失不同,因为没有可以反抗或牵制的第二个意向;另一方面又和我们所视为表示情绪的姿势和运动没有什么区别。凡是属于这种偶发的行动的还有显然没有目的的动作,如戏动衣裳或身体的某些部分,或伸手可及的其他物品等。这些动作也有应做而不做的,以及哼哼哈哈聊以自娱等。找说这些动作都有意义,都可和过失作同样的解释,都可以被视为真正的心理动作,而成为其他较重要的心理过程的表现。然而这些现象,我不想再详细讨论了,现在要回头来再谈过失;因为关于过失的讨论可以使许多研究精神分析的重要问题更为清楚。
讨论过失时最有趣而又未得到解答的问题当然是下面的几个:我们说,过失是两种不同意向互相牵制的结果,其一可称为被牵制的意向,另一个可称为牵制的意向。被牵制的意向不会引起其他问题,至于命制的意向,我们第一要知道那些起来牵制他种意向的是些什么意向。第二,牵制的意向和被牵制的意向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