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A.在同样的2周时期内,出现5个或以上的下列症状,表现出与先前并且较既往有显著的功能变化,其中至少有一项是:1)心境抑郁或 2)丧失兴趣或愉快感。
注:不包括那些能够名却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的症状。
1.几乎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即可以是主观的报告(例如,感到悲伤、空虚、无望),也可以是他人的观察(例如,表现流泪)(注:和,可能表现为心境易激惹)。
2.几乎每天或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活动兴趣或乐趣都明显减少(既可以是主观体验,也可以是观察所见)。
3.在未节食的情况下体重明显减轻,或体重增加(例如,一个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食都减退或增加(注:儿童则可表现为未达到应增体重)。
4.几乎每天都失眠或过多。
5.几乎每天都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由他人观察所见,而不仅仅是主观体验到的坐立不安或迟钝)。
6.几乎每天都疲劳或精力不足。
7.几乎每天感到自己毫无价值,或过分的,不恰当的感到内疚(可达达到妄想的程度),(并不仅仅是因为患病而自责或内疚)。
8.几乎每天都存在思考或注意力集中的能力减退或犹豫不决(既可以是主观的体验,也可以是他人的观察)。
9.反复出现死亡的想法(而不仅仅是恐惧死亡),反复出现没有特定计划的观念,或有某种自杀企图,或有某种实施自杀的特定计划。
B.这些症状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C.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
注:诊断标准A-C构成了重性抑郁发作
注:对于重大丧失(例如,丧痛、经济破产、自然灾害的损失、严重的躯体疾病或伤残)的反应,可能包括诊断标准A所列出的症状:如强烈的悲伤,沉浸于丧失、失眠、食欲不振和体重减轻,这些症状可以类似抑郁发作。尽管此类症状对于丧失来说是可理解的或反应恰当的,但除了对于重大丧失的正常反应之外,也应该仔细考虑是否还有重性抑郁发作的可能。这个决定必须要基于个人史和在丧失的背景下表达痛苦的文化常模来做出临床判断。
D. 这种重性抑郁发作的出现不能更好地用分裂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样障碍、妄想障碍,或其他特定和非特定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性障碍来解释。
E. 从无躁狂发作或轻躁狂发作。
注:若所有躁狂样或轻躁狂样发作都是由物质滥用所致的,或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的生理效应,则此排除条款不适用。
编码与记录步骤:重性的诊断编码是基于单词发作或反复发作,目前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精神病性特征,及缓解状态。其中,只有目前符合重性抑郁发作的全部诊断标准时,才能标明目前的严重程度和精神病性特征。只有目前没有符合重性抑郁发作的全部诊断,才能标明缓解的标注。编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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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程度/类别说明 单次发作 反复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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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 32.0 F33.0
中度 32.1 F33.1
重度 32.2 F33.2
伴精神病性特征** 32.3 F33.3
部分缓解 32.4 F33.4
全部缓解 32.5 F33.5
未特定 32.9 F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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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诊断的名称,应按以下顺序:重度抑郁障碍,单次或反复发作,严重程度/精神病性/缓解标注,接着再记录下述适用于当前发作的没有编码的标注,需要几个就用几个。
标注:
伴痛苦。
伴混合特征。
伴忧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