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制度的脈絡意義
楊明磊
多元真實(multi-verse)相對於單一真實(uni-verse)的重要觀念是每一種論述與發言都有立場與位置;回應文相對於評論文,其實更像是借題發揮,藉著對原作者的回應來揭露回應者自身的位置與關切立場,這次受邀撰寫回應文,我也是從這樣的位置說話。
我任教的銘傳大學已於今年(2003)成立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九月第一批新生就要入學,對於沒有碩士班的輔導系而言,在定位上一開始確實傷透腦筋,主要是因為心理師法明訂只有碩士才有資格報考證照,輔導系的畢業生不論多認真努力,也不論多優秀、有能力,都沒有資格從事輔導工作,國家立法禁止大學畢業生學以致用,我們又該對這群大學生傳授些什麼?
後來開始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心理師法與諮商專業的意義,讓我們對諮商專業與體制的關係有了更深入的省思:心理師法排除大學畢業生,換個角度看,也是心理師法放過大學畢業生,讓輔導系大學畢業生可以跳脫窩居諮商室的工作形式與以學校為主要工作場所的諮商傳統,當心理師法因為規定了共同21 學分而嚴重阻礙各校碩士班的特色發展,大學部反而可以無所阻礙地自由創造個別的特色。 以銘傳大學為例,如果我們能結合銘傳一貫的管理長才,讓銘傳輔導系的學生可以成為具有良好行政管理能力的輔導人才,或是讓修輔導輔系的學生成為具有輔導概念的管理人才,則除了醫療院所與學校外,只要與人有關,只要有對人發揮影響力的需要,都可以是我們學生發揮的場所。 從這個位置回觀心理師法涉及的體制影響,更能看見當心理師法規定只有碩士以上才能報考,意味著諮商工作將逐步走向菁英化,並與在地文化脫節,高學歷諮商師對於收入與工作環境的期望,容易使他們拒絕進入許多物質條件不足卻深具關懷意識的基層與弱勢組織;諮商工作的被動協助習慣亦使他們難以適應需要主動出擊、積極表現自我的商業競爭世界;諮商訓練連同心理師法一貫毫不懷疑地移植美國經驗,容易使他們缺乏瞭解與在地經驗結合較緊密人群的知識脈絡(如非城市地區、低學歷、文化弱勢者);聚焦於個人心理的諮商教育內容,更使他們不善也不樂於擔任需要折衝協調體制與各方利益群體的組織行政工作;個別諮商強調啟發當事人覺察與自由意志以促成改變的論述基模,亦明顯偏向高學歷與高社經文化階層的思維方式,隱含著對非此階層者的忽視甚至歧視。凡此種種意味著,諮商教育不僅需要把理論教熟或技巧學透,還需要回身反省這些理論與技巧背後涉及的文化與歷史脈絡,以及諮商教育如何藉由體制設定影響諮商學生的思考與行動。
具有文化反省的督導模式
從文化反省的角度看上期的五篇督導研究,特別讓我喜歡的就是陳金燕老師所提出的「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以下簡稱陳文)。 翻開大一的諮商概論教科書可以看見,美國在1980 年有250 種心理治療的派別方法,到了1986 年則高達400 多種,反觀諮商輔導在台灣從1971 於彰化師大設立第一個輔導系到今天三十多年了,這麼久的時間卻沒有讓我們自己針對台灣的生活世界發展出多少更貼近在地經驗的諮商理論與技術(1),然而陳文提到的自我覺察督導模式卻隱約有了開始。 陳文所提到的自我覺察在概念上貼近中國文人與知識菁英的自知與反省習慣;從自我覺察開始協助檢視諮商員的助人歷程,也很符合中國傳統從個人修身逐步擴展至人我關係的發展模式;尤其此模式特別強調需要檢視諮商員「『所做的』與『所認定的』之間的一致性」,更是直指目前諮商教育與諮商實務間的重要缺失,讓說一套做一套、有學歷卻沒能力、知行不一的諮商員有機會以如同精微諮商的方式,細細檢驗自身的所知與所行,以及此模式會要求諮商員反省自身對理論的選擇以及個人生活經驗的關係,亦是非常具有文化反省的味道;理論的生成總跟理論大師的自身經驗有所呼應。想像一下:佛洛依德的母親如果是一個嚴厲苛刻又時常虐待子女的婦人,則今天我們念到的會是戀母情結還是怨母情結? 同樣的,諮商員面對多達數百種以歐美文化為背景的諮商理論學派,又怎能毫無懷疑的全盤接受? 這種對全面移植毫無懷疑的態度,與諮商教育中對諮商理論的歷史發展脈絡與哲學背景向來缺乏重視頗有關係,陳文建議諮商員需從自身真實生活經驗反省個人對理論的選擇,確有文化反省的功能。
不過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仍有幾個可以討論的地方,首先是督導的行動,單就陳文的敘述來看,能完整執行此模式的督導似乎自身的覺察功夫需要非常紮實深厚,但是這樣的深厚覺察能力要從何而來,則是陳文中所未提到的,而一位自我覺察能力不足或不深的督導是否還能有效執行此一模式? 甚或成了另一位知行不一的督導? 其次,此模式的督導在行動上似乎偏向詢問與檢視,因而是否會相對減少了一般諮商員在接受督導時特別期待的,對諮商技術的教導與示範? 同時新手諮商員面對權威督導的詢問檢視,是否可能會將這些詢問與檢視自動化地解讀為批判與責備,落入了防衛自我而非覺察自我的境地,間接減損了此模式原本的美意? 第三,自我覺察終究有其限制,即人只能覺察到自己已有只是還沒發現的部分,對於自己沒有的東西(例如沒學過的知識、技術等)或需要透過他人點撥提醒才容易注意到的地方(例如深層潛意識等),可能還是需要配合其他的督導行動;第四,督導畢竟不同於諮商,受督導的諮商員一旦在此模式中覺察到自身較為深層的情緒或議題,卻又受限於督導情境不宜進行深度諮商的限制,則難免會面臨繼續坦承或需要暫時壓抑的兩難;第五,關於諮商專業本身的視域,自我覺察模式基本上仍是在諮商專業中操作的模式,對於諮商專業本身視域的限制也許就無法顧及,例如近年來在政治學與社會學領域討論熱烈的性別意識與權力意識,國內諮商界討論的就不算多,因而若督導與諮商員都缺乏此一理解關係的視域時,也許就會一同忽略。 再如本文之前提到的,台灣的諮商傾向全面移植美國經驗,對於美國諮商以基督教中產白人思維為基礎的思考理路如何能不加懷疑的移植到台灣,並沒有多少討論,因而如果督導與諮商員都缺乏此種視域反省,則難免會限制自我覺察的層次;第六,不同發展階段的諮商員是否一體適用此一模式也值得討論;最後則是陳文中的自我覺察雖然涵蓋了身體與心理的覺察,但是到了後期,則較集中於思考與行動的一致性,亦即較偏向邏輯一致性的自我覺察,至於邏輯思考以外層面的自我覺察,此模式在後期就著墨比較少了。
不過,一個創新的督導模式僅靠一篇文章是不可能詳盡說明的,因而前述只針對此篇文章的討論非常可能是在缺乏完整瞭解下的意見,但無論如何討論,都無損於陳文試圖從自身經驗與文化脈絡提出切近在地觀點的努力,畢竟整個心理治療理論的發展始終隱含著在地觀點與批判意識:背後有著對當時精神醫學傳統的反動;行為學派背後承載著當時實證科學獨大的陰影;人本學派亦有著對精神分析的質疑,與延續Rogers 在植物、歷史與宗教訓練的根基,以及歐陸哲學以存有為核心的基礎;家庭系統理論借用物理學中的系統觀挑戰傳統線性邏輯思維;焦點解決背後有著詮釋哲學對人、文本與意義的分化理解,乃至於對過去實證主義思維下各種單一真實病理觀的挑戰,凡此種種都說明了不盲從傳統、不迷信大師以及勇於提出在地觀點的反省與創新,才應該是國內諮商大老對後輩的最佳身教。
由義工 —專業機構督導制度對比出的脈絡意義
再從對諮商領域的政策體制、階層權力與訓練的角度來思考對應本次的另外四篇督導研究,特別引起我注意的是對義務諮商員被督導經驗的研究,因為義務諮商員也是被心理師法以學歷掛帥的僵化思考所排除的一群,義務諮商員不論其實務經驗是十年或二十年,不論他們是否會自修反省,博覽群書,也不論他們在原本工作中是否具有高度智慧與良善道德,他們只要一天不進入諮商研究所取得碩/博士學位,就連報名考試接受公平檢驗的資格都沒有,既然諮商專業率先拒絕義工面對挑戰的機會,諮商法案從根本上否認義工具有專業素養的可能,那麼以諮商專業的規格及標準檢視義工機構似乎就變得有些諷刺了,尤其台灣的義工輔導機構成立時間(1969 年(2))比專業科系(1971 年(3))還要早,每年訓練的人數也不少於學院,因而我們有沒有可能從對義工的研究結果回身反省專業機構的督導訓練?從這個立場來對照施香如老師(以下簡稱施文)關於義工的研究結果和其他卓紋君老師、黃進南老師(以下簡稱卓文),連廷嘉老師、徐西森老師(以下簡稱連文)和許韶玲老師(以下簡稱許文)幾篇以專業諮商機構(實習)諮商人員的研究,似乎可以發現幾個義務諮商員相對於專業機構的對比差異:
1.受督者的焦慮
卓文、連文與許文普遍提到受督者接受督導時的焦慮,並認為受督者的焦慮是被評價下的必然結果,但是施文中的義工卻很少提到焦慮的感覺,反倒有近二分之一的義工受訪者提到來自督導「關懷與鼓勵」的深刻印象,這也許代表受督者的焦慮並非必然的結果,而是有其他的背景因素。
2.平等的督導關係
許文引用文獻提到「督導關係的本質必然會創造出階層的距離以及權力的結構」(頁114),同時連文研究結果也認為「雖然督導有絕對的權力…..,實習諮商員大多不敢有意見」(頁93)似乎意味著督導與受督者的不平等關係無法避免,且只能由受督者自行調適,但是施文的義工研究卻對此絕對的督導權力關係有了不同的發現,受訪的義工認為她/他們能實際經驗到與督導「平等的互動關係」,如153 頁的受訪義工所說:「那他們的一個互動方式,讓你會覺得說不是像老師跟學生的方式,你會變成說是很朋友,然後有時候談出來是比較放心的。 …我在跟他們的互動,這些督導的互動模式,我覺得很幸運的是他們的熱忱讓我覺得活力的存在。 」看來義工督導不僅可以實際做到平等關係,並能實際在督導關係中empower 受督者。
3.督導的自我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