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本禹,心理学博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人员,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10097。
【内容提要】精神分析自创立之始,就与诠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发展到当代,更是出现了两者的融合,即形成了作为一种共同取向的诠释学精神分析。尽管诠释学精神分析目前还没有完全统一的体系和理论,但在核心概念、理论模式和基本观点等方面达成某些共识,已初露学派端倪。诠释学精神分析学家把精神分析视为诠释学的一种形式,主张精神分析不处理那些可以说明的事实,而是处理那些只有通过理解才可以得到的意义。他们把患者的梦、联想、动作倒错等看做是其创作的“文本”,借助解释寻求意义,以此达成对患者的治疗。
【关 键 词】精神分析 诠释学 理解意义真相 psychoanalysis hermeneutics understanding meaning truth
的追随者们在理论研究与临场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寻找改善办法,从各自的角度对精神分析进行发展与修正。有一批人在此过程中引入诠释学方法,以期对精神分析认识论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率先从精神分析角度进行诠释学实践的是兰克和,而从诠释学视角对精神分析进行解读与反思的是利科和哈贝马斯,这两方面的进程促成了诠释学与精神分析的融合,进而形成了一种共同取向——诠释学精神分析。可以说,诠释学精神分析,或者更广泛地说,诠释学倾向的精神分析,已初露学派端倪,其中代表性人物主要有:克莱因(George )、谢弗(Roy Schafer)、芬格莱特(Herbert Fingarette)、斯蒂尔(Robert Steele)、维德曼(Serge Viderman)、洛赫(Wolfgang Loch)、斯彭斯(Donald Spence)、夏普(Robert Sharpe)。虽然这些精神分析学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体系和理论,他们在具体观点上还时有分歧,但总的来说,他们在理论与治疗中持有相近的取向与立场,有着共同的关注与侧重,使用相同的概念和术语,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持有类似的主张。
一、诠释学精神分析的核心概念
诠释学以理解和解释为基本活动特征,其最终探究的是所有精神客观化物或一切富有意义的形式中所体现出来的意义以及真相要求,而诠释学精神分析学家所关注的也正是这两个方面,意义和真相构成了这一理论中的核心概念。
1.意义
在海德格尔看来,意义就是理解的筹划与显现,寻找意义是人类状况中的基本动机:“意义是某某东西的可理解性的栖身之所。在理解着的展开活动中可以明确说出的东西,我们称之为意义。意义的概念包含必然属于理解着的解释的明确说出的东西之形式构架。先有、先见和先把握说出了筹划的何所向,而意义就是这个筹划的何所向,从筹划的何所向方面出发,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得到理解。”(洪汉鼎,2010, p. 544)受海德格尔的意义观点的影响,诠释学精神分析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患者寻求意义,患者正是因为他的症状表现使他自己的理解产生了问题,他的思想和行为对他来说不再有意义,而需要分析师的帮助,也就是说,意义存在于患者之处,但却处于潜在状态,通过分析工作使其显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分析师与患者的共同努力,把握“筹划的何所向”,从而使患者以前感到与他自己相异而又难以理解的东西最终被体验为有意义的而且是他自己的一部分。
不过,意义这个核心概念,在诠释学精神分析理论中的具体含义却是模糊的、含糊其辞的,而且在不同的分析师那里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把意义视为意识的和的目的、愿望和目标,有的则认为是分析师与患者在解释过程中赋予给行为的。笼统地说,诠释学精神分析所寻求的意义可以简单地用斯特伦格(Carlo Strenger)所表述的那样来表达:“以日常语言来说,我们实际上极为经常使用的诸如‘这段经历对他来说意味着如此这般的’这类短语。”(Strenger, 1991, p. 88)而且,这些意义包含着各种的、的和态度的定势,大部分都是潜意识的。
2.真相
真相这一核心概念在诠释学精神分析理论中是分歧最大的,根据不同的真理观形成了对真相的三种不同态度:真相符合观、真相一致观与真相建构观,所对应的真理观为真理符合论、真理融贯论和真理实用论。
真理符合论强调命题或判断与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关于符合论的最经典表述,当属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所以人们以任何事物为是或为不是,就得说这是真的或是假的;若说这“既非是又非不是”,则事物将在真假之间。根据符合论,主体能够运用自己的认识能力去认识独立存在的客体,这是在主客二分的哲学框架中探讨问题,在自然科学中较为盛行,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都接受了这种真理观,强调理解正确性的标准在于主体的理解与客体的意蕴相符合。一些诠释学精神分析学家受到了这种诠释学真理观的影响,对于精神分析解释的真实性问题持有真相符合观,即随着精神分析的不断扩展与深入,解释可以探寻到真实的意义。
真理融贯论认为,真理表现为一组命题之间是否相容和贯通,真理的显现不在于它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而在于它是否能与某个命题系统中的其他命题保持一致。融贯论的代表人物是黑格尔,他认为真理不是概念与实在的符合,而是概念之间的一致。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换言之,真理就是全体。海德格尔的诠释学真理观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超越,把真理提升到本体论的层面,并且由现成真理转到生成真理,真理就是一个发生的事件,是一种揭示或去蔽。伽达默尔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诠释学真理观,在“理解是此在的存在方式”这一前提下探讨真理问题,认为真理就是理解者与理解对象在理解活动中达到视域整合的过程。受此观点影响的诠释学精神分析学家持有真相一致观,不再追求解释与历史事件相符合,而是关注患者对于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的解释一致性的认可与接受,比如几个梦的解析、联想间的联结的阐释,以及生活中其他事件等关系的解读等,通过适配的意义图式对当前体验进行重组,解释就此达成真相。
真理实用论是从实际效果出发对真理进行考察,强调真理的效用性,如詹姆士认为有用就是真理,杜威则把真理视为工具,他认为,如果观念、意义、概念、学说和体系,对于一定的环境的主动的改造,或对于某种特殊的困苦和纷扰的排除确是一种工具般的东西,它们的效能和价值就全系于这个工作的成功与否,如果它们成功了,它们就是可靠、健全、有效、好的、真的。如果它们不能排除纷乱,免脱谬误,而它们的作用所及反致增加混乱、疑惑和祸患,那么它们便是虚妄。哈贝马斯显然受到了这种实用主义观念的影响,倡导真理共识论,并进行了最系统的论证,他认为陈述之为真的条件,是所有其他可以当做对话伙伴的人的潜在的同意。接受这些真理观的诠释学精神分析学家都会赞同洛赫所主张的,精神分析没有发现被理解为过去事实和与这个过去有关的以解释形式出现的主张之间的对应,而是在分析师和分析对象的共同理解和互相同意的基础上,在对现在来说和对未来来说的自体一致的帮助下,新的真相在不断扩展的精神分析对话循环中被建构。
二、诠释学精神分析的理论模式
诠释学精神分析代表人物在具体观点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意义和真相这些核心概念的看法上,不同的见解对罗伊瓦尔德所提出的如下一系列问题就会有不同的回答:“精神分析过程是对于心理事实的客观调查研究过程,还是对意义的解释?如果是后者,是存在着我们这些分析师所揭露的意义,还是,尽管不是任意的,我们正在提供意义?患者是在提供意义,还是心理事实,作为我们这些分析师的积极感受性的一个功能?意义是在分析对象和分析师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出现的东西吗?”(Loewald, 1980, pp. 373-374)根据对这些问题所作出的回答,诠释学精神分析学家们的理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保守派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精神分析寻找意义,而不是原因,也就是说,它寻找意识的和潜意识的目的、愿望和目标,而不是行为的神经生理学背景。关于精神分析的解释是否真实的问题,这个模式持有的是真相符合理论,即:在真相的符合理论条件下,精神分析解释无疑是真实的。
保守派模式的代表人物是克莱因和前期的谢弗以及霍尔特(Robert Holt),他们都认为应该抛弃弗洛伊德的元心理学,因为它到处都充斥着拟人论而不关注意义,但他们又都支持弗洛伊德的临床理论,因为它更接近人文学科而不是自然科学。克莱因指出,解释梦、症状以及口误就是发现“当行为被从性欲的和进攻的愿望、意识和潜意识的事件、目标的移置、、潜意识幻想以及相关原则方面来解释时它所获得的明显意义”(Klein, 1976, p. 43),而且精神分析理论是要阐明理由而不是原因,要表明行为具有某种意义,是要谈论意义得以表达的心理功能。谢弗早期的观点与克莱因的观点是相似的,他认为,“通过填补精神分析对象中的、某些至关紧要的意义和联系的认识中的以及心理内部的和人际经验中的一个特殊种类的关键裂缝;而且,通过修正旧的和新的、不充分的和被歪曲的意义与联系,以及丰富正确的意义与联系;而且,还通过帮助发现一个适当而有用的有关词汇、想象和情感的语言”(Schafer, 1976, p. 49),分析过程为患者创造了一个更加全面、统一而且可理解的过去和现在,甚至由此还提供了未来的一些模糊轮廓。
2.激进派模式
这个模式认为,精神分析所寻求的意义,不是保守派模式所关注的构成行为基础的实际的意识和潜意识的心理状态,而是人们行为的意义,而且这个意义是可以被赋予的。也就是说,解释所给予的不是行为的潜在原因,而是一个使行为变得可理解的故事或者隐喻。因而,这个模式中的精神分析解释并不意味着是真实的,精神分析师只是讲述那些赋予患者生活以意义的故事或隐喻,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真相并不重要,真相是建构的。在真相观上,这个模式的观点总的来说是比较激进的。
大多数诠释学精神分析学家都可以归入激进派模式,如斯彭斯、夏普、洛赫、斯蒂尔、维德曼等。洛赫把真相分为历史真相和意义真相,他认为精神分析的任务既要追寻历史真相,更要建构意义真相,也就是对有意义的、因而使人赖以活下去的事情的建构。斯蒂尔则认为,精神分析个案史是将个人生活和一般历史图式联系起来的叙事,这个图式并不为生活提供原因,而是精神分析所提供的一般故事元素的框架,这可以在对个人生活史的重构中使用。而解释则“必须被构成精神分析核查程序的诠释学方法评价:整体各部分的清晰度,达成分析师和分析对象间的共享意义,以及最大限度地摆脱对分析对象生活史的歪曲。”(Steele, 1979, p. 405)斯彭斯更是主张应该放弃对历史精确性的关注,就是不要关注解释所涉及的过去是否真实可信,而主要关注解释所产生的影响,甚至一个完全虚构的解释也可以产生影响。解释虽不能达成历史真相,但能达成叙事真相,通过与其问题的共鸣以及它的重复与扩展,解释是可以变成真实的,准确说被认为是真实的。
3.折中派模式
这一模式的观点基本介于保守派与激进派之间,他们在行为的心理背景方面寻找意义,意义不仅仅是言语表达的结构,而且还构成体验,这些体验结合心理背景进行意义重组,通过连贯而有说服力的解释促进个人成长。在解释的真实问题上持有真相一致论,分析中所提供的对患者有关事件的新描述和新意义与患者的过往一致起来,促成患者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