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为默瑞·斯丹于第三届与国际论坛所做报告文本内容。
默瑞·斯丹(Murray Stein),国际分析心理学会前任主席,瑞士心理分析师
我们从的学生的许多报告中获悉,荣格很喜欢卫礼贤于20世纪20年代在心理俱乐部的一次演讲中所讲述的关于求雨者的故事。荣格曾在一次研讨会上重新讲述了这个故事。故事的内容是这样的:
在卫礼贤所在的城市青岛,中国的北部海岸,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干旱,由于缺少雨水,庄稼就要枯死了。人们面临着饥荒。绝望当中,他们举行了他们所能知道的各种仪式:“天主教徒举行列队行进仪式,新教徒进行祈祷,中国人则烧香和放炮以吓跑旱魔,但却都毫无成效。最后,中国人说:‘我们要把求雨者请来’”。于是,他们派了一个信使到这个国家的另一处地方,请他来求雨。终于一个“干巴老头出现了。他唯一的要求就是在某个地方给他一间清净的小屋,他把自己锁在里面待了三天。到第四天乌云密布,在一年中不该下雪的这个时候却下了一场暴风雪,雪下得异乎寻常的大,镇子里到处都是关于这个神奇的求雨者的传闻。于是,卫礼贤就去问那个老人,他是怎么做到的。”当问及此事的时候,老人说道:“我来自另一个万事有序的地区。在这个地区里事情却毫无秩序,它们没有按照上天的旨意行事。因此,整个地区背离了道,我自己也没有道法自然,因为我处在一个没有秩序的地方。所以,我必须等待三天,直到我回归道,然后雨就自然而然地下下来了。”事情就这么简单。他使自己井然有序,而这种秩序又使他的周围世界秩序井然,从而使整个地区得以繁荣昌盛。荣格用这个故事来例证他的(缘分)理论。
在强调儒家哲学的不可思议(共时性)的成分时,Herbert Fingarette在他的《孔子——超凡即圣》一书中引用了孔子《论语》中的这段话:“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这是统治者礼仪的坐姿)而已矣。”(任其自然而使天下太平的人,大概只有舜吧?他做了些什么事呢?不过是恭敬庄严地坐在朝堂上罢了)(就是说,他所统治的事务是没有缺陷的)。换句话说,这种礼仪的坐姿是在个人、社会和宇宙的水平上解决问题的。当统治者个人保持平衡有序的时候,整个国家就繁荣昌盛。(这是一种很有用的领导理论,值得在我们当前的政治体制中进行思考!)Fingarette继而说道:“不可思议的成分总是包含着巨大的效力,无需花费很多的力气就可以奇迹般产生,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其本身是无形的、不可见的、不显露的。‘其身正,不令而行’(13:6)‘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君子的品格就像一阵风,小人的品格就像草,风一刮,草就要弯下腰来)(12:19)‘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群星共之’(2:1)”。
在这里我们发现了这种观点,个体(尤其是那种超乎寻常的个体,因为在孔子的这些话言语中确实提及某种杰出人物)有能力影响社会和宇宙(假定他是为了善或恶),因为个体、社会和宇宙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现实的密切联系的一部分。这种观点的含义是,一个人的具有深刻的维度,不是孤立存在的,不是与更大的整体相分离的。如果一个人在个人的水平上达到了和谐——就是说,找到了一种方法,使精神的对立面在内部保持和谐一致,从而实现自性化的理想——这样也使周围的世界和自然界处于有序和谐(道)之中。相反,如果一个人在个人的水平上产生了分裂、无序和混乱,这将对周围的世界产生有害的影响。约翰·多恩有一句名言,“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在讨论自性化的时候,我们必须把这句话牢记在心。自性化就相当于最高意义上的伦理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它促进社会和自然界的普遍,而不只是使个人获得幸福。如果没有这种与社会和宇宙的联系,自性化就会被看作只不过是以牺牲社会上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的利益和实现。这就是一种式的自我放纵,因而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伦理问题。按照这种观点,在自性化和道德伦理之间并不存在固有的冲突。它们是围绕一个中轴紧密交织在一起的两条线,这个中轴就是自性(个体的和集体的自性)。
从诸如此类的教诲和故事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在其最一般的意义上说,自性化意味着一个人生活在与自性的原动力的意识关系之中,在最深刻的意义上说,自性化是由于巧合而与恰当的行为(道德和伦理的行为)保持一致,而且,这种个体和集体需要的和谐在社会和自然的周围世界中具有有益的共时性(机缘巧合)的效果。这种观点把很多责任以及敬畏的力量放在了个体的手中。
但是,在更直接的抽象水平上,那些在日常生活中与自性化问题进行具体抗争的人们,通常却不会如此清楚地看到,在他们的自性化选择和道德秩序之间有这种顺利的和谐。人们所关注的这两个领域似乎常常是有强烈分歧的,一个要求个体做出选择和负责任,另一个则要求遵奉社会规则和惯例。如果不涉足或超越一个人所生活的集体的道德习俗,任何自性化过程通常都无法非常深刻地进行。遵守规则的人并不是一个有自性化的人。那么,自性化难道不是在某些方面公然对抗道德标准吗?
我希望大家考虑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与自性化和伦理学之间有某种关系。首先,在分析心理学中所描述的和在中所遇到的自性化过程中,伦理学发挥某种可见的和关键的作用吗?其次,自性化在阐述伦理现象时发挥某种作用吗?我设想,自性化和伦理学都是开放和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态和固定的项目。自性化是在人的一生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而且充斥着模棱两可、错误的道路和相互冲突的倾向。伦理学主要地并不是和遵从具体的规范及准则有关,而是和对来自某种道德观的行动进行反思有关。两者都包含着人类的一种持续不断的努力,这就是更全面地体现原型的自性,就像它在某一时刻和地点,在某一个体或某种文化中表现出来一样。有趣的是大家要看到,它们是怎样相互交叉、相互挑战和最终相互提升的。
在心理学看来,自性化首先意味着要意识到一个人是谁,是个什么样的人,以及不是谁,不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意味着一方面要认识到自己的与众不同和独特性(即“我”是意识的中心),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一个人在普遍的、原型的、一般意义上的人类生活中留下的印记和参与。这就是一个人的自我,或者换句话说,一个人是个什么样的人或他的本性,就是说,一个人个人的“真理”。我们都知道,这种意识的产生并不是一种一劳永逸的“啊哈”,而是在整个一生中间歇性地展现出来的。自性化并不是以某种离散的同一性为基础并且与此终生相伴的事情。实际上,意识的同一性是流动的,而且随着人的年龄增长而深刻变化。自性化试图尽可能多地包含完整的人格(自性),把它的全部复杂性及其生活经验全都包含在内。只要一个人还活着,他就继续不断地发现精神的新的方面,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方面。
如果一个人没有经历过广泛的多种多样的生活经验,那么,使人意识到他是谁,以及作为一个人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计划是不可能实现的。自性化并不仅仅是通过对一般生活的内省和反思而趋近的,更不是由此而实现的。它是通过过下面这种生活而产生的,这种生活可以引发出人之为人的许多潜能,如果不是所有潜能的话,包括阴影的潜能,然后对这些经验进行反思,并且在它们身上发现我们称之为人格面具、阴影、阿尼玛和阿尼姆斯,复杂的原型模式和意象等的特征。
在沿着自性化这条道路走出的每一个重要的一步中,道德的问题都发挥着某种作用。自性化要求做出许多决定,难道还有什么重要的决定能够逃避道德问题吗?在一个人做出的每一个主要的决定中,公平、公正、适当的对象关系、自我和他人的责任问题都发挥着作用。有时候,通过核实某种道德规范,或者通过考虑在某种社会或文化背景中支配行为的习俗规则,就可以相当直接和容易地发现对这些问题的解答。由于以前有许多人曾经走过这些道路,因此,人们就可以对此进行大量的反思和有意识的深思熟虑。一个人可以向牧师或犹太教的教士寻求忠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规则既不适用,也不能满足自性化的需要。自性化(似乎)非理性地要求人们超越或位于习俗之外。为了过上自己本真的生活,有时候一个人必须自行其是,并且为其行为负起个人责任。自性化的压力来自于内部,这种移动过程能够而且确实经常和周围的社会环境所提倡或反对的东西发生冲突。当一个人或多或少地满足了社会的期待,并且发现这些期待不足以实现一个人的重大需要和欲望,不能令人满意或者有害时,一个人通常就能达到这一点。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相辅相成(相称)充其量是不稳定的,常常是有太多限制的,不中肯的,或者是刚刚开始。在这里自性化要求打破社会模式和习俗,违背文化或宗教的规定。这可能是因为人们认识到,这种文化是不适宜的,从另一种更个人的观点来看,其规定似乎是不道德的。不管怎么说,有一种不能用习俗的态度和行为模式来满足的内在需要。自性化所要求的东西就是社会没有自由地和毫无冲突地提供的东西。
通常,个体早在整个社会做到之前就已经形成了这种关于社会习俗和道德态度的重要观点了,社会的价值观有时候要落后于几十年和好几代人。例如,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在世界的许多地区得不到追究(而且至今仍然如此),那些对这些现象提出质疑或者在这些规范之外形成了某些关系的人,一定会对此遭受到大量强烈和不利的反应,这些反应是集体批准的,有时是强制实施的。
在自性化的这个阶段,道德指南针并不是外部的。一个人不可能查询书本,也不可能向另一个人咨询,寻求他们的忠告。社会、文化、宗教可能都反对在一个人的自性化过程中所做出的特定的运动。现在,个体的心灵开始面对定位和做决定等问题。个体必须在得不到文化或宗教传统、集体一致性或普遍赞同的规范支持的情况下,负起回答这个“是或否”的问题的责任。即使一个人赞同荣格的观点,荣格写道:“道德本身是人类心灵的一种普遍态度”,这也并不意味着事无巨细都包含在内了,或者诉诸于道德将使治安陷于绝境。只有道德的普遍原则——公正——是原型的,但在具体的情况下怎么办,以及怎样运用道德的这种原型意义,却是不确定的。关于社会公正的情况可以在许多方面进行论证,而且会有许多不同的结果。个体必须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对某种解释做出决定。
或许在诸如此类的危机时刻,一个人会直觉地感受到某种“更高的法则”或“恶魔”的指导作用——一种以公正和平衡的意象为基础的原型的存在——它给人提供某些观点或建议。但即便如此,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常常是没有什么帮助的。因此,一个人很容易就会发生退缩,并拒绝不明确地采纳某种决定,即退回到停滞不前和不确定的状态。良心背后的道德命令可能大声呼喊着要找到解答,但一个人却无法调解这种内部的敌对状态。一个声音说“行”,另一个声音却说“不”,其结果就是相持不下。
这就是荣格几次在他的后期论文“良心的心理学观点”中所提到的那个关键时刻。存在着一种“职责的冲突”,一种选择要消除另一种选择的效用,双方都宣称有权执行康德的“范畴命令”。一种结果可能是相持不下和停滞不前,但很可能会出现一种更危险的状况,即被某种原型力量所“占有”,它承诺一条前进的道路,一条“更高级的道路”,一种“命运”,一种确定性。乍一看,这就像是对那种不可解决的冲突问题(vox Dei,这是荣格最喜爱的用来表示良心的一个术语)做出的回答:一种提升了的个人良心插入进来并提供指导。一个人开始感受到,有一种更高级的力量在引领着道路,致使一个人被某种知道前途的非理性的神秘力量所指导着。但是,这种信念会减少激进的膨胀,导致对他人观点和利益的危险的置若罔闻。他人被视为手段,他们的利益也没有作为本身有价值的东西进行考虑。这是良心的一种类型,荣格恰当地称之为“错误”良心,“除了那种正确的良心之外,还有一种错误的良心,它把邪恶夸大、曲解和歪曲成为善,把善歪曲成为恶,它是把同样的强迫性和同样的后果作为那种‘正确的’良心而做到的。”许多最有破坏性的人之所以坚信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是因为他们处在一种被原型意象或理念占有的状态,这种原型意象或理念使他们膨胀,并且以“更高级幻想”的名义,把他们以及他们背后的他人不知不觉地、盲目地拖进最黑暗的阴影的破坏活动的领域。他们的破坏性受到“良心”的支持,就是说,受到一种颠倒的、扭曲的正确、公正和使命感的支持。人们会想到那些有献身精神的纳粹分子,他们完全而忠实地相信第三帝国的“理想”,相信他们的种族主义事业的正义性,或者人们也会想到我们时代的那些宗教原教旨主义的恐怖主义者。
当个体力图严肃地看待他们最深处的动向和趋势,并寻求使之个性化时,这种“错误的良心”就会很容易地发挥作用。它和自我要保护自己免受批评的需要是和谐一致的。当自性化走出习俗的集体范式时,它就冒着陷入某种被某个原型人物占有的危险状态之中,这个人物谋求的是vox Dei(良心)对它的帮助。这提供一种反对罪疚感的奇妙的理论阐述,当一个人违背社会的惯例和社会的习俗价值观时,这种罪疚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良心变得颠倒过来,然后把社会的惯例和习俗作为比一个人的更高级观点低级的东西而加以傲慢地祛除。受这种膨胀所欺骗,一个人就会感到免除了所有的外部规则和道德规范,比它们优越,超越了它们,就像一个尼采式的超人,它上升到“超越善恶”的地方。在这里有一种由“错误的良心”发起的退化的道德反思,它是在意识内部产生的,并且开始以魔幻的名义,为一种支持这个膨胀自我的“道德观”而讲话。在这一点上,伦理学失去了它和道的联系,并且将其追随者在一条扭曲的道路上引入一片道德的荒漠。实际上,在这一点上,伦理学已被原型的占有扣作人质,成为为那个主管的恶魔说话的传声筒。显然,一个人的道德职责似乎就是遵循这个恶魔的命令,走向痛苦的终点,而且不惜任何代价。无论是受一种恶魔般的社会秩序的灌输,还是受个体与原型意象和理念相认同的制约,这都相当于一种败坏和束缚,在这种情况下自我是无法接近自性的。这是一种道德混乱的深刻状态,伟大的诺斯替教义、真理的福音都把这种状态描述为一种噩梦。
要解除这种膨胀和混乱状态,还是需要自性化。自性化的首要的和决定性的要求是,与所有的同一性和自居作用保持距离,即便它们是如此神秘的和令人信服的。这种膨胀的“表现出超自然力量的人格”并不是自性化的人,即便他通常会摆出这种姿态。在这个时刻,自性化的命令要求对这种自居作用进行抵抗,这种自居作用应该为膨胀及其所导致的 “错误良心”的后果负责;从而使它实现了更有决定性的分离、保持距离和独立反思。在这里我能够看到那个求雨者明智地和集体分离开,走进他的小屋,在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他可以进行深思熟虑,更加接近道,对道进行反思和重新建立联系。
我们可以认为,自性化在这里是在为“更高级的伦理学”讲话,为一种伦理的反思而讲话,这些伦理的反思并不顺从令人烦恼的和膨胀的原型模式、意象、价值观和理念,而是与它们分离,并保持着对诸神进行判断的能力。在它们之上以及超越它们的地方是自性,就像在道的理念中所表现的,以及在诸如埃及女神玛阿特(Maat)和希腊女神特弥斯(掌管法律和正义)这类具有最高独立性和平衡的神话人物所代表的,自性支持这种最高伦理的观念。这种严肃的自性化伦理学高居于社会的道德经典之上,不再坚持the vox Dei(良心),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与集体的声音、政治体制、规则、意象和宗教信念的认同,在道(和自性)的原型意象和没有受到污染的意象保护下,对这种情境进行反复思考。
这就引出了自性化的第二次重大运动。在与以前所有歪曲和膨胀的同一性及认同分离一段时间后,又出现了与超越的原型意象的整合(不是认同)。正是运用这种手段,那个求雨者才使自己复归有序,并且与道和谐。他分离开(走进村头的一间小屋),在那里他从内心深处与统一和秩序的原型(道)相联系,但不是使自己与它相认同,也不是以其神秘的力量使自己膨胀。他使自己与道结成联盟。
在自性化的这种两次运动中,人们还能够发现伦理学本身有进一步自性化的潜能。所谓伦理学的自性化,我的意思是指公正这种超越的道德秩序的原型理念的进一步具体化。由于这需要对以前从未考虑过的各个领域中的道德反思进行扩展和精心阐述,特别是对与那些个体情境和差异以及与新的文化运动有关的领域中的道德反思进行扩展和精心阐述,因此,经验告诉我们,这项工作最好是在社会内部进行,以及由那些熟悉这种反思的人来做。这种伦理学的精心阐述完全是有意识进行的,尽管其最初的原动力和最深刻的基础通常是的和原型的。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参与其中的个体要想获得这种复杂的伦理反思所要求的必要的客观性,几乎是完全不可能的。这种道德原型(公正)被个体提升到社会意识水平以及在一些独特的新情境中被许多人所反思,从而使它能够在一些新的独特的经验领域和应用领域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当个体和文化/社会发展在界限上超越了集体意识,并且使那些道德考虑和观点还没有得到精心阐述的人类活动的领域清晰可见时,这就成为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了。
20世纪早期的精神分析和就经历过这种情况,当时,在这些情境内部发展起来的各种关系都是新的和不熟悉的。花费了几十年的时间,伦理学才为治疗师们确定和精心阐述了详细的行为规范,才使那些以前未曾考虑过的超越和反超越之间的细微差别、心理敏感性和脆弱性领域得到考虑。必须从的分析理解这种观点对这些双重和多重的关系进行注意和反思。近几十年来,为了保证在心理治疗期间患者所体验到的这些敏感情境中使患者得到公平的对待,出现了一些包含这些新情境的道德规范和指导原则。
在我们时代的更广泛的社会等级中,至少在西方文化中,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双方同意的长期的关系,以及医学的进步(例如与这些可怕的情形下生命的延长、帮助怀孕、遗传工程等有关的医学进步),都在所涉及和应用的伦理问题上引起了深刻的反思和争论。这些争论仍在继续,而且远未完结。所有这些争论都围绕着自性化和自我与他人的责任问题,核心的问题是公正(有时称之为人权)。文化价值观也发挥某种作用,但从长远的观点看,和公正的原型观念以及在文化生活中更全面的体现出来的压力相比,它们并不是太具有决定作用的。
最后,我要就自性化及良心现象的共时性讲几句话,使大家熟悉在那个求雨者的故事中早就提到的那种不可思议的成分。荣格注意到,或者发现,一个具有强烈丛集关系的原型模式常常伴随着一些共时性事件。因为当自性化过程在经过一些重要阶段时,即转换阶段时,自性化过程通常会使原型能量发挥重大作用,这时就会出现共时性。当自性化超越社会和集体规范的界限时,良心的原型因素就会群集起来。但是,可能这不会在意识中留下印记。如果良心的声音(即所谓vox Dei)受到压抑,或者只是因为某种防御的原因而处在潜意识之中,它也能潜意识地影响一个人——做梦、等——也能涉及到心灵水平,从而引起心身疾病和其他共时性现象。另一方面,如果良心的声音在心灵内部被登记下来并被深刻地感受到,那么,意识的反思就能使公正以罪疚的形式在心理水平上表现出来,而这可能会减少共时性出现的可能性。不管怎么说,为了使公正得到满足,就必须进行补偿,否则,心身疾病和其他共时性现象就会随时准备用公正来压迫罪疚的个体。
对那些在某种重大程度上已经自性化以及超越了集体道德规范界限的人来说,惩罚就必然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成为一宗大罪。最终,为了他们已经获得的超越了其界限的自由,他们只好被迫给社会和集体赔偿一种同样的利益。他们认识到他们有义务回馈他人和社会。许多慈善行为和基金会就是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产生的。那些其自性化已经给他们带来大量利益的人,无论是因为他们的贪婪、他们卓越的才智,还是因为他们的好运,他们都经常感到有责任用金钱来重新服务于人性。公正的提示是这样要求的。正如荣格在一个题为“适应、自性化、集体性”的讲座中所表述的,自性化的人“必须产生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是对他不在这个集体的个人领域中的同等的替代。如果没有产生价值观,最后的自性化就是不道德的。把某种具有同样价值观的东西回馈人类社会,有助于消除这种常常攻击自性化的不道德感受。
从更积极的视角来看,自性化也能有助于机缘巧合(共时性)地形成一种更广泛的健康状态。通过有意识地与自性中的平衡和秩序的原型能量建立关系,就像我们的求雨者所做的那样,个体也能触及到心灵水平,使心身疾病得到治愈和产生客观后果。它们可以共时性地引起一种在周围的世界中灌输秩序与和谐的过程。为了避免产生凶恶力量的问题和由此而引发的潜在膨胀,他们就像那个中国求雨者一样,被迫地说他们不为此负责。他们什么事情也不做。能量只是出现了并且自行其是。有一个关于七位正直的人的犹太神话,他们因为其美德而使世界得以运行。他们当然并不知道他们是谁,也根本没有意识到,他们是在以其几乎看不见的内在力量支持着人类的事业。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活动具有这么大的重要性,他们就不会变得这么膨胀。
总之,在个体和集体自性化的许多方面和阶段,道德经典就足以指导人们的选择和决定,因为许多人以前就曾处在同样的领域,并且对自性化中所包含的这些问题进行道德的反思。一个人可以从经验中学习并且照着做,而不会对自性化造成伤害或损害。在这里道德规则和伦理规范及指导原则的内化就足以支持需要做出的决定。在所谓超我和荣格所描写的良心的道德方面(与伦理方面不同)的内部,这些特殊的指令就足够了,直到一个人做出的决定会产生一种“职责的冲突”,或要求他做出一种与社会所表述的习俗和规则相矛盾的选择。正当自性化要求超越已经接受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智慧的时候,良心才介入进来,并且使个体必须对自性化冲动的去向进行有意识的反思。因此问题便成为:公正是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吗?这种违规行为是要在另一个方向上把事情更正过来,并且服务于一个比单纯的遵从更有价值的目的吗?这常常也正是伦理学在自己进一步自性化的道路上需要进化、发展和采取新步骤的地方。在这些情况下,自性化的伦理学和伦理学的自性化齐心协力地向前迈进,尽管生活的经验是很艰难的,常常充满了罪疚和,而且有发生膨胀(自满)的危险。随着人类个体和文化的进化和变化,以及进入一些新的和不熟悉的领域,人们仍然要继续对公正原型进行精心的阐述,即进行自性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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